豫建設標〔2016〕2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實際情況,經專家反復研究,并進行大量工程實例測算,現就營改增后《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單位估價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計價綜合單價(2009)》等計價依據調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文規定,工程造價暫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二、為保證實行營改增后,將我省現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合理調整,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并配合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開展相關調整測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計價定額等計價依據的調整,做好價格信息的調整、測算和發布。
三、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標準工程造價計價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調整為增值稅計稅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實營改增政策原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業“營改增”后計價依據調整的實施細則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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